(一)开户
开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1.证券账户的种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投资者证券总账户(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由一码通账户及关联的子账户共同组成。
一码通账户 | 用于汇总记载投资者各个子账户下证券持有及变动的情况。 |
子账户 | 用于记载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场所或用于投资特定证券品种的证券持有及变动的具体情况。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其他证券账户。 |
2.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原则: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实名制)的原则。
【小贴士】证券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规定为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计划、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其他要求:
①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其同时开立沪市及深市 A股账户,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 A 股账户的除外。
②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集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关键信息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
非关键信息
出生日期、性别、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所信息等联系信息,开户日期、开户方式等账户管理信息。
(二)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
1.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
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
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小贴士】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现在均采用电脑记账方式。
2.我国的证券托管制度
上证
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 B 股交易除外。
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深证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三)委托买卖
1.证券委托的形式
2.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
(1)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2)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可分为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3)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4)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可分为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3.委托指令的内容(反映客户买卖证券的具体要求)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其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4.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
(1)委托受理
(2)委托执行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申报原则
柜台委托 | 书面填写委托单。 |
非柜台委托 |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 |
“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证券经纪商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第一步 | 验证与审单 |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进行核实; 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
第二步 | 查验资金及证券 | 客户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 |
第三步 | 客户优先: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 |
申报方式 | 一种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 另一种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 | |
申报时间 | 交易日:每周一至周五。 休市日: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
(3)委托撤销(委托指令的撤销即撤单)
撤单的条件 |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 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
撤单的程序 | 场内交易员申报: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交易员操作确认→立刻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 客户或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客户或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 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
(四)竞价与成交
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2.竞价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1)两家交易所的竞价时间安排(一样)
开盘集合竞价 | 每个交易日的 9:15~9:25。 |
连续竞价时间 | 9:30~11:30、13:00~14:57。 |
收盘集合竞价 | 14:57~15:00。 |
(2)两种竞价模式的区别
集合竞价 | 1.概念: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3.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1)上交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2)深证所则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4.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
连续竞价 | 1.概念: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特点: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3.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
3.涨跌幅限制与竞价申报的有效范围
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增发上市的股票;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4.竞价结果(3 种可能)
全部成交 | 证券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客户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收手续。 |
部分成交 | 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
不成交 |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对客户失效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
5.交易费用
佣金 | 佣金是客户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组成: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证券交易监管费。 |
过户费 |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这笔收入一部分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一部分由证券公司留存,由证券公司在同客户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
印花税 |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 A 股和 B 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客户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由证券经纪商在同客户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
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由证券经纪商在同客户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五)交易结算
1.股票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法人结算: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代为办理。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与指定商业银行配合完成(不用中登)。
2.非交易过户
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