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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重要考点:抵押权的实现

日期: 2020-06-19 10:07:34 作者: 吴昊然

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顺位VS债权的到期时间

(1)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案例】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5月1日,甲公司再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同样以厂房设定抵押,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1月1日,丙银行的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在本案中:(1)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先登记的乙银行属于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2)丙银行的借款先到期,可以就该厂房实现抵押权,假定拍卖所得为260万元,则丙银行应当为顺序在先的乙银行预留(提存)100万元,其余的160万元丙银行才有权优先受偿,丙银行未受到清偿的40万元债权可以继续向甲公司追偿。(为了说明方便,不考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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