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由此可见,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职工取得工资薪金不需要缴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但员工向单位提供工作职责之外的服务取得工资以外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比如员工向单位提供租车服务、销售材料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