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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日期: 2021-03-04 10:21:39 作者: 吴昊然

乐考网中级会计师频道为大家带来“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总结这部分知识的重点内容,从而帮助考生更加有条理地学习、掌握这部分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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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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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

国际条约、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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